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華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亭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華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維護城市困難居民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平涼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平政發〔2018〕4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持有當地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實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資金發放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法律、法規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方針和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市、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市人民政府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和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保障機制,將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對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標準專項列支。
第六條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局、審計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人社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殘聯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條 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評議公示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開展社會幫扶活動。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
第九條 市政府根據維持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參照省人民政府和平涼市政府指導標準確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報平涼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及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 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保障金。
第十一條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為全額保障對象和差額保障對象兩類。
全額保障對象,指按照現行城市低保標準全額保障的城市困難居民家庭,主要包括: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家庭;
(二)家庭主要勞力因病、因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
(三)生活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且同時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
(四)家庭主要勞力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員僅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難家庭。
差額保障對象,指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難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家庭:
(一)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含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長期臥床不起且無其它收入,經濟負擔沉重,嚴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二)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能力、單獨生活的老年人;
(三)供養大中專學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顯困難的家庭;
(四)生活特別困難的單親家庭;
(五)父母雙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家庭(孤兒不得重復享受);
(六)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在冊宗教教職人員;
(七)健在的國民黨抗戰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簡退職職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十二條 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應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主要成員、重度殘疾人以及子女因病因殘無贍養能力、單獨生活的老年人,在已享受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20%上浮保障金;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學生在已享受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10%上浮保障金。上浮后的保障金不得超出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三條 家庭月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保障金額=(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 保障人數 + 特殊對象上浮保障金額。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戶籍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以及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十六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
(二)經營性凈(純)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撫恤等補助性資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殘疾人、經濟困難老年人專項補貼,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頒發的教育、見義勇為等非報酬性獎勵資金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七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
(二)存款;
(三)有價證券;
(四)機動車輛(不包括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
(五)房屋;
(六)債權;
(七)股權;
(八)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余額;
(九)其他動產和不動產。
第十八條申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經濟狀況未申請和授權核對機構進行核查;
(二)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現低保標準的(如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擁有鋼琴、空調等貴重消費物品的);
(三)申請人采取故意閉門、回避、謾罵、恣意鬧事,威脅等手段拒絕配合審核審批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的;
(四)申請人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申請人故意隱瞞或拒不提供戶籍外直系親屬基本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六)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5萬元以上機動車輛,3萬元以上存款、有價證券債權等財產的,擁有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購買有商鋪的家庭;
(七)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注冊資金或固定資產超過3萬元以上經營性實業的家庭;
(八)法定贍(撫、扶)養人有贍(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撫、扶)養權益的家庭;
(九)戶籍在華亭市,經常居住地為華亭市范圍外的,離開戶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學生除外)的家庭;
(十)配偶和子女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家庭;
(十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家庭;
(十二)參與賭博、嫖娼、吸毒、偷竊、賣淫、詐騙、非法組織等違法活動的家庭;
(十三)各類服刑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十四)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額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十五)當地政府規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情形的家庭。
第十九條 家庭存在“五有”情形,但家庭成員如因殘、因病剛性支出較大,確實存在入不敷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可備案登記后對病殘人員按規定程序單人納入保障,同時必須向村(社區)公示出去接受各方監督。
第四章 申請受理
第二十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交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財產狀況等書面材料,并由市民政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且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認定為人戶分離家庭。人戶分離家庭低保申請采用下列方式
(一)戶籍和經常居住地均在華亭市,但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不在華亭市同一鄉鎮,人戶分離未滿兩年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未在本轄區居住且未享受低保的證明,市民政部門對未享受低保情況審核證明后,申請者向常住地鄉鎮、街道辦提出低保申請,常駐地鄉鎮負責申請受理、入戶核查等工作。
(二)戶籍和經常居住地均在華亭市,但戶籍與經常居住地不在華亭市同一鄉鎮,人戶分離在兩年以上的。應責成告知申請者將戶口遷入經常居住地鄉鎮,當事人不愿意將戶口遷入居住地的,在解決人戶分離前不予受理或暫停低保待遇。
(三)戶籍在華亭市轄區內,經常居住地為華亭市范圍外的,離開戶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學生除外)的家庭,在解決人戶分離前不予受理或暫停低保待遇。
(四)申請人經常居住在華亭市,戶籍地跨市的(即非華亭市戶口),原則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請。對確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可向經常居住地鄉鎮政府申報臨時救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當地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 1.5 倍、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家庭。重度殘疾人是指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二十二條 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相關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五章 調查評議
第二十四條 根據申請人委托,市民政局應當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書面核對報告。
核對結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核對結果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員)分別簽字。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二十五條 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評議小組以村(社區)為單位開展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作人員、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居民代表參加。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 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同意票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視為通過。
(四)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評代表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會同市民政局入戶調查并直接作出認定。
第二十七條 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綜合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資料審核、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初核意見,并在所在鄉鎮、村(社區)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向異議人反饋核查情況。公示無異議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將初核意見、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局審批。
第六章 審批發放
第二十八條 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審查,并召開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在所在鄉鎮、村(社區)長期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保障人數、居住社區(村)、救助金額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民政局對新納入低保對象提出審批意見前,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要全部入戶調查。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市民政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核實并向異議人反饋復核情況,對審批決定的變動情況要重新公示。
第二十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通過代辦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于每月28日前將下月資金發放花名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審核后于當月3日前將資金發放相關資料上報市財政局。財政局收到民政局報送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將保障資金撥付至代辦金融機構。代辦金融機構每月10日前將保障資金撥入保障對象賬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等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民政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部門負責查詢機動車輛擁有信息,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詢商品房產擁有信息,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查詢大型農機具擁有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詢經商辦理市場主體信息,人行負責協調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存款信息,財政部門負責提供在編財政供給人員信息(其他供養人員信息由人社部門提供),殘聯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辦理殘疾證件,向民政部門提供殘疾人等級認定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民政局、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在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 市民政局、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相關工作人員,對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了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市民政局對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人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嚴格執行審核和備案制度。
相關工作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市民政局及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親屬。
第三十五條 市民政局、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該家庭應當及時、主動報告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
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對發生變化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及時上報市民政局,對保障對象死亡、遷出等情況應及時上報,市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市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等聯系方式,受理有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自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15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員,對市民政局作出的不批準給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辦機構以及經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由民政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由市民政局決定停止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資金,可以處非法獲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應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華亭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華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