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政發〔2021〕5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臨時救助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擔著筑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后一道防線的職責任務。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實施以來,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各類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時效性不強、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發揮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切實編密織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網,根據《平涼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平政發〔2021〕33號),結合全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落實“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后一道防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臨時救助工作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落實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協作,確保有困難的群眾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切實發揮救急難的作用。
(三)堅持公開公正。暢通群眾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做到審核審批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堅持資源統籌。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和家庭自救有機結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強救助實效。
(五)堅持制度銜接。加強臨時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六)堅持及時高效。認真落實主動發現、受理辦理、轉介服務等措施,盡量縮短審批時限,實現及時快捷高效救助。
二、主要內容
(一)對象范圍。臨時救助制度覆蓋全體公民,其對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戶籍或實際居住生活在本市境內的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根據困難情形,可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1.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一定時期內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特困人員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2)低保對象,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占上年度家庭總收入30%(含)以上,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3)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年城鄉低保標準、低于城鄉低保標準1.5倍),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占上年度家庭總收入40%(含)以上,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4)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教育、醫療、殘疾康復等生活必需支出占上年度家庭總收入60%(含)以上,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5)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嚴重困難,經市人民政府認定需采取救助措施的。
教育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在非義務教育的普通高中學校(不含高價自費擇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期間,經國家各類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孤兒助學金、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伙食補貼、學費減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負擔的學費、雜費(包括住宿費和課本費)和必須支出的基本生活費。參加課外補習班、特長興趣班、出國留學等教育費用支出不予認定為教育必需支出。
醫療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因病住院,按規定享受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后,由個人自負的合規費用;長期患慢性疾病需門診救治,按規定享受相關報銷救助政策后,由個人自負的合規費用;因治療疾病必須支出的交通費、基本生活費等。特困人員除上述費用外,還應包括住院期間扣除已享受和保險賠付后的照料護理費用。
殘疾康復必需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員因殘疾康復治療和配備必要的輔助器械個人支出費用。
2.急難型救助對象。指因發生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火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發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事故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領取補償、賠償后,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遇意外傷害(觸電、雷擊、溺水、外傷、燒傷、燙傷、中毒等)危及生命無錢救治或無能力繼續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且短期內無法獲得家庭成員和社會捐助,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突發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無錢救治或無能力繼續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且短期內無法獲得家庭成員和社會捐助,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自然災害、公共突發事件短期內無法獲得其他救助,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
(5)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其他救助之后,在衣被、取暖、生活必需品等方面仍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住房存在困難的特困對象。
(6)申請低保、特困供養的困難群眾,申請辦理期間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可以視情按支出型標準給予臨時救助,及時緩解其生活困難。
(7)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經市人民政府認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民政局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疇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救助標準。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分類分檔確定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形分為:
1.支出型救助標準。與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即:臨時救助金額=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元/人、月)×救助人數(人)×困難持續時間(月)。其中,救助對象為家庭的,救助人數按家庭戶籍人口計算;救助對象為個人的,按實際發生困難人數計算。困難持續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急難型救助標準。根據造成的家庭困難程度給予分類分檔救助。
(1)困難程度較輕的,及時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小金額救助”。
(2)困難程度較重的,參照支出型救助標準計算方法確定,計算最長救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3)因火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發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臨時救助。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1.5萬元,其他家庭(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最高救助1萬元;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5萬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2萬元;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最高救助2.5萬元。
(4)遭遇意外傷害、突發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臨時救助。醫療、康復必需支出超過3萬元不足5萬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1.5萬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1萬元;醫療、康復必需支出超過5萬元不足10萬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5萬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2萬元;醫療、康復必需支出超過10萬元的,最高救助2.5萬元。
(5)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臨時救助的,根據醫療、康復必需支出實際情況給予救助。
(三)受理方式。
1.依申請受理。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地或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受理;情況緊急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可先行受理,后補充完善相關手續。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可以查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核實轄區居民突發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及時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應當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市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救助線索和困難群眾動態監測預警信息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四)審核審批。
1.支出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序。
(1)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逐一調查核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市民政局審批。對申請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員、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
(2)審批。市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全面審查,作出審批決定并公示。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準;特殊情況經市民政局調查核實,可再次給予救助,但同一理由一年內不得超過2次,實物救助的除外。
2.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對于困難程度較輕的,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困難程度較重的,開展“先行救助”,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難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和經辦人簽字、蓋章等手續。
3.審批權限。“小金額救助”和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且救助金額不超過3500元的支出型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并于每月25日前報市民政局備案。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但救助金額超過3500元的支出型臨時救助及困難持續時間在2個月至6個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及時報市民政局審批,其中救助金額超過10000元的臨時救助,由市民政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五)救助方式。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市民政局要積極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切實增強救助的可及性和時效性。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一般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辦(介)服務三種方式給予救助。
1.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應完善資金發放手續、建立工作臺賬,并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
2.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被褥、食品、飲用水、取暖物資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實物發放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發放程序、建立工作臺賬,并向社會公布發放情況。
3.提供轉辦(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辦(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要幫助其申請或者向相關部門轉辦;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六)檔案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及時將臨時救助申請書、申請審批表、入戶調查表、困難情況證明等相關資料分類整理。“小金額救助”和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且救助金額不超過3500元的支出型臨時救助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歸檔管理,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但救助金額超過3500元的支出型臨時救助及困難持續時間在2個月至6個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檔案,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簽字蓋章后上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歸檔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和市民政局要加強臨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確保專人專管,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時,參照財務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移交,做到統一規范、連續完整、安全可靠。
(七)制度銜接。加強臨時救助與醫療保障、教育救助、殘疾人福利制度的銜接,對于城鄉居民因病、因學、因殘剛性支出大,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幫扶的銜接聯動,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積極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臺,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認真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市民政局要切實履行行業主管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督查指導,確保臨時救助工作規范高效開展,困難群眾應救盡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資金保障。市民政局和有關部門要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在鄉鎮(城市社區、工業園區)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按照鄉鎮(城市社區、工業園區)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每人2元的標準,每年年初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市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鄉鎮(城市社區、工業園區)預撥。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批的“小金額救助”和困難持續時間為1個月且救助金額不超過3500元的支出型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從臨時救助備用金中支出,于每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核銷,臨時救助備用金不足時,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及時提出申請,市民政局、財政局根據救助需求予以續撥。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規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運轉。
(三)完善工作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健全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建立困難群眾求助事項“首問負責制”,制定并不斷優化社會救助受理、轉辦(介)、反饋等工作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方便困難群眾求助。健全急難對象主動發現報告機制、“救急難”快速響應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推進資源統籌,提升救助效益。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0月10日印發的《華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華亭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華政發〔2020〕81號)同時廢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亭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0月21日
相關附件:關于對《華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