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華亭有關單位:
《華亭市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定,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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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華亭市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華亭市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工作,解決塌陷區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區環境保護、社會經濟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工作由華亭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市自然資源局具體協調。
第三條 按照“誰開采、誰治理、誰破壞、誰安置”的原則,由華亭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依法履行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義務或委托華亭市人民政府實施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
第四條 搬遷安置工作采取搬遷與安置分離、補償與購買分離、先建后拆的方式進行,確保塌陷區群眾當前生活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二章 ?塌陷認定
第五條 采礦權人應按照“先搬后采,確保安全”的原則,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采礦塌陷范圍年度計劃、地質環境年度報告和礦山井上井下對照圖等相關資料,報送市自然資源局,抄送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需說明本采礦權范圍內開采順序和開采推進速度。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采礦權人對采礦影響的地質塌陷、滑坡、崩塌、地裂縫、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及地質環境進行監測,發現采礦影響危及地面附著物和人員安全的,采礦權人應立即停止相關開采活動,并與華亭市人民政府商定避險事宜。
第七條 市政府委托采礦影響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聘請有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技術單位對采礦影響成因及范圍進行實地勘查、分析論證,編制勘查認定報告,報告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勘查報告經專家審查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采礦權人,采礦權人在收到勘查認定報告后及時聯系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搬遷事宜,采礦權人對勘查認定報告存在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認定評估
第八條 ?勘查報告認定后,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擬定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實施方案,上報華亭市人民政府審定批復后,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后,根據群眾意見修改完善,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批復后發布實施。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采礦權人等有關部門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實施采礦塌陷影響范圍內的土地、房屋屬性及群眾戶籍、人口登記認定工作。
第九條?納入村鎮規劃范圍內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的,房屋面積和性質的認定、人口的認定、土地的認定和回收、房屋價值的確定、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等參照市人民政府同期印發的《華亭市城區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設施補償評估指導標準》執行。
第十條??依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標準,依法核定《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合法審批手續)中載明的宅基地面積,按照所在鄉鎮發布實施的《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實施方案》標準進行補償。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范圍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根據相關法規,一律按照所在鄉鎮發布實施的《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實施方案》超面積自建房標準進行補助。
第十一條??評估工作由采礦塌陷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群眾意愿及采礦權人認定意見,聘請有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對采礦塌陷范圍內地面附著物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評估機構和被評估人雙方簽字,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評估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評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礦權人、村委會參與,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后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形成評估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抄送采礦權人。
第十二條??評估標準依據華亭市人民政府同期頒布的《華亭市城區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設施補償評估指導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市政府對評估報告審定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群眾和評估機構在評估結果上簽字;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
群眾監管。
第十四條??認定評估結果由市自然資源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采礦權人分別存檔。
第四章 ?搬遷安置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與采礦塌陷區群眾簽訂安置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采取群眾意愿進行搬遷安置。搬遷安置主要分為住宅小區集中安置、審批宅基地自主建房安置、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
第十六條 在采礦塌陷區以外有安全住房的群眾提倡以貨幣安置為主,無安全住房的群眾采取集中安置回購商品房的方式安置,確保搬遷群眾有安全住房。搬遷群眾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選擇具體安置補償方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代其選定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確定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與搬遷群眾簽訂安置搬遷協議。
第十七條 ?在塌陷范圍內有合法宅基地,但戶籍不在本村的,搬遷安置時只能購買一套安置小區樓房;家庭成員戶籍部分在本村的,只能購買一套安置小區樓房或審批劃撥一處宅基地建房安置。
因結婚、離婚和再婚等婚姻關系到非塌陷區生活有固定住所的,空掛戶、投靠戶,去世后未注銷戶籍居民,以及失蹤人口不進行安置。
第十八條 ?安置區建設項目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規定、程序實施。安置區土地征用及報批所需費用由塌陷區采礦權人從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中支付。項目建設和預決算信息要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安置小區交付使用后,由被安置群眾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村委會組織入住群眾協商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聘請物業管理公司,按規定比例提取房屋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用,費用由被安置的住戶承擔,物業管理實行商業化運營。
第二十條選擇劃定宅基地自主建房的群眾,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并審批宅基地用地范圍,群眾自建安置后由住建局進行房屋驗收,驗收合格后被評估房產及附屬設施資金直接兌付給群眾。
第二十一條 ?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的群眾,提供有安全住房的證明后,被評估房產及附屬設施以貨幣方式直接兌付給安置群眾。
第二十二條 原宅基地地上附著物由群眾根據協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拆除。對群眾原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權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報市自然資源局收回,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復墾,通過國土調查變更為耕地,復墾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市自然資源局按規定開設專戶管理,采礦權人應及時足額繳存。采礦塌陷區搬遷安置工作辦公等日常開支費用從采礦權人繳存的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依據項目實際實施情況,提出資金申報計劃,由市自然資源局初核并上報市政府審定,審批通過后按程序支付。搬遷安置相關資金由市自然資源局足額撥付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后,按照群眾搬遷意愿分類及時兌付相關資金。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和監管,并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做好項目決算審計、驗收等工作;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專項資金的核算,及時辦理年度資金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二十六條??搬遷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示,接受搬遷群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扣留或者私分搬遷資金。市審計局定期對搬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予以經濟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礦權人不履行采礦塌陷搬遷安置義務,造成公私財產損壞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事故的。
2.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亭市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8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華亭市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辦法》(華政發〔2018〕3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定事宜由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塌陷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文件下載:華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華亭市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辦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關于《華亭市采礦塌陷區群眾搬遷安置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