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省、市駐華亭各單位:
《華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華亭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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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華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加 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根 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 號)、《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0〕159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分配管理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2〕106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121 號)、《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管理的實施意見》(平政辦發〔2014〕103 號)、《平涼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平涼 中心城區進一步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規范準入標準的指 導意見(試行)》(平房保組辦〔2018〕34 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的公租房可用于鄉(鎮)政府以及教 育、醫療、衛生等基層單位工作人員的過渡性居住。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在充分保障職工住房的前提下可面向社會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出租。學校建設的公租房,在足額保障符合條件教職工的前提下,為便于統一管理在校學生, 充分利用閑置資源,可用于學生宿舍,仍按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收繳租金,不得改變公租房用途。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在國家和省、市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 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市政府對全市公租房建設管理進行統一領導和調度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公租房的具體實施、管理及監督指導;發改、財政、自然資源、民 政、人社、公安、市場監管、稅務、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等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租房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各自建設公租房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租賃管理、設施維護、管理服務等工作;
城市社區(鄉鎮政府)負責城區公租房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工作;
城區已移交相關單位管理的公租房,由管理單位負責租賃管理、設施維護、物業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城區公租房的申請審批以及未移交管理權限的公租房的租賃管理、設施維護、物業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公安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就申請人的戶籍、房產(不動產)、車輛、工商等登記信息,配合公租房申請受理單位進行核查。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的,本單位負責做好公租房建設的組織實施、租賃管理、設施維護、物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組織及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保障,按劃撥方式供應的,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該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于彌補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
第九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由企事業單位實施并納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申請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的公租房建設項目,實行共有產權管理。公租房的共有產權包括政府產權和企事業單位產 權,具體產權比例由市物價部門根據總建設成本和政府、企事業出資所占份額確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的產權比例分配租金,并承擔維修養護費用。其中,企業享有的產權,可按共有產權比例進行實物分割,由企業長期持有。
界定公租房共有產權比例時,要區分企事業單位取得土地的方式和成本,比照出讓土地算清減免的土地出讓金,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產權界定辦法為:
政府產權比例=(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未計入建設成本的 規費減免+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建設成本+未計入建設成本的規費減免+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建設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
企事業單位產權比例=1-政府產權比例。
第十條 政府投資公租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
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十一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二條 公租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國有投資公司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按規定并入公租房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四)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按規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
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公租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應設計為 40-90 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 60 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套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租房,或鄉鎮建設的公租房,面積控制在 40 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 90 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租房總量的 30%。
第十五條 公租房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場驗核等制度。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公租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設立工程建設質量標識牌。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租房的建設,應當按照綠色建筑規范要求,以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保護環境為原則,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 料、新設備,不斷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七條 公租房保障分為發放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方式。申請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障方式,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八條 公租房可以家庭或個人的方式申請。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 1 套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 1 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個人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華亭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個人申請。
第十九條公租房申請人應年滿 18 周歲,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5 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1. 具有華亭市戶籍的城鎮居民,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華亭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3. 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5 平方米。
(二)新就業無房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 具有華亭市戶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證。
2. 持有職業學校、大中專院校及以上學歷院校頒發的畢業證書,且畢業未滿 5 年。
3. 在本地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 年(含 1 年)以上, 并簽訂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自主創業,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繳納社會保險;
4. 本人、配偶及同一戶籍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
5. 申請人所在單位無職工宿舍或公寓;
(三)在城鎮穩定就業的進城、外來務工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 具有華亭市戶籍的非城鎮居民或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證。
2. 在本地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3 年(含 3 年)以上或累計工作 5 年(含 5 年)以上,并簽訂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 3年(含 3 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 5 年(含 5 年)以上, 工作和收入穩定;
3.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華亭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 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
第二十條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 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軍烈屬及重度殘疾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符合保障條件的本市戶籍退役軍人、計劃生育特困戶、見義勇為人員、勞動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環衛工人、公交車司機等各類特殊困難家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配租公租房。政府確定的公益性項目中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住戶、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家庭也可納入保障范圍。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基層單位工作人員,申請鄉鎮公租房(作為周轉房使用)作為過渡性居住的,以及學校建設的公租房申請人是本校教師職工或學生的,不再核查個人及家庭住房、收入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配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一)申請之日起前 3 年內在本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特殊情況除外,如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二)在城鎮擁有商業用房的。
(三)已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監護人等家庭成員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五)在外地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六)因違反保障性住房有關政策規定,被納入保障性住房失信人員檔案且未滿 5 年的。
(七)申請人未滿 18 歲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公租房申請人應向居住地所在社區或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行政單位或企事業工作人員 的,由所在單位審查后向所在社區或村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保障性住房審批表》;
(二)書面申請書;
(三)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審查后原件退回),離異人員提供離婚證明;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現居住地家庭住房情況證明,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賃住房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或收入證明以及銀行工資流水(無業人員由轄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
(六)新就業無房人員還應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審查后原件退回)、與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干部介紹信、編制單等)或工商營業執照、社會保險證明;
(七)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還應提供與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社會保險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軍烈屬證件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公租房實行“三審三公示”審批制度:
(一)社區(村委會)收到轄區內公租房申請后,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申報資料、資格條件), 主要是對戶籍、住房、收入、財產等方面情況嚴格審核或調 查,符合初審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進行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上報城市社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
(二)城市社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對象的申報資料、資格條件進行復審,15 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并公示 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復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對城市社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人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規進行審查,15 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公示 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資料交由公租房管理單位按規定辦理分配入住手續。
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公租房申請人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審批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復審。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審,并在 7 個工作日內將復審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鄉鎮、學校、企業建設的公租房可根據各自制定的分配方案收取申請資料、審核分配,將入住結果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租賃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由低到高的原則:按照保障對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由低到高,逐步擴大供應對象范圍。對原廉租房保障對象要優先解決。
(二)分類出租的原則: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家庭統一分配,其中鄉(鎮)政府建設的公租 房,主要面向本鄉鎮行政、企事業單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住房困難家庭分配。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相關規定的土地建設的公租房,優先面向用工單位職工或在本地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分配。
(三)特殊優先的原則:保障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等, 可以優先安排公租房。
(四)搖號輪候的原則:同一條件、同一批次的準入對 象,因房源不足可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分配順序。同一條件、不同批次的準入對象,根據申請時間順序,實行排隊輪候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對已輪候確定樓房房號,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絕配租的,取消當年資格,重新輪候。在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要及時報告,經核實后進行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對獲取實物配租資格的申請家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負責公租房管理的相關單位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等基本情況,使用要求,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 5 年)、租金標準、使用過程中房屋的維修責任,物業服務和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退回公租房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辦法,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等。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配租資格,本次申請配租作廢。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 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條 公租房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按年度向社區(村委會)、城市社區(鄉鎮政府)或單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社區(村委會)、城市社區(鄉鎮政府)或單位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意見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保障。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依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基礎,由市發改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 70%左右,實行動態調整,每 2 年向社會公布 1 次。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管理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及特殊情況的租賃住房補貼等。租金由建設(管理)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收和繳存,需要使用時,由建設(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相關單位審核批準后使用。
(二)社會力量投資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的公租房的租金由建設單位統一代收,按產權比例分配繳存,屬于政府的租金收入上繳市財政。社會力量投資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的公租房由產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產權比例承擔維修養護費用。
第三十三條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 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 3 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騰退期限,騰退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 2 個月,騰退期租金按原租金額繳納。騰退期內未能及時騰退的,管理單位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收回公租房。
第三十四條保障對象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收入超過政 府規定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承租期內,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租房所在地就業等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鄉(鎮)政府對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再承租公租房的人員,應及時進行清退,并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住。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實施管理,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核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 年內不得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政策: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有關情況等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不接受有關部門資格審查的;
(三)轉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四)破壞公租房結構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性質(用途)的;
(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 6 個月以上的;
(七)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 6 個月以上的;
(八)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領取租賃補貼的,由申請人申報單位及市住建局責令全部退還,申請家庭拒不退還的,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定為公租房輪候對象的,取消輪候資 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由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退回承租公租房, 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追繳,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逾期不退回公租房的,管理單位可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者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住建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鄉鎮、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申請、審核、審批、管理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四十條 公租房資產處置適用于政府持有的產權部分, 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除外)。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資產由于機構職能調整或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公租房資產在不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進行劃轉的,劃出方應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需要拆除公租房資產的, 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房地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一)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損壞的;
(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除的;
(三)經有資質的房屋鑒定部門鑒定,房屋達到D 級危房的。
第四十四條 公租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公租房資產處置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甘肅省、平涼市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如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本管理辦法將相應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華亭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切實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工作,根據《平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涼市財政局關于轉發〈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甘肅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平住建發〔2017〕150 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城鎮住房保障家庭 租賃補貼發放的申請、審核、發放、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是指由市政府向符合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條件,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發放適當租賃住房補助,由其到住房市場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條 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財政、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公積金中心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都有權利進行舉報、投訴。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申請范圍為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類。其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以民政部門認定結果為準,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標準按低于低保標準的 1.5 倍,高于城鎮低保家庭人均收入界定;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標準按低于華亭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界定。
第七條 申請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申請人應年滿 18 周歲;
2. 申請人為具有華亭市戶籍的城鎮居民,戶籍登記 1 年以
上(含 1 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員(指申請人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在本市租住房屋進行日常生產生活及工作;
3.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華亭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社會救助對象應保盡保;
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5 平方米。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起將自有房屋產權(住房、商鋪,其中商鋪包括鄉鎮政府所在地)轉讓他人未滿 3 年的,不納入保障范圍;
5.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私人轎車,車輛價值在 5 萬元
以下(含 5 萬元)的出租車(以出租標識為準)、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車、單雙排小型貨車、農用車除外。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起將車輛轉讓他人未滿 2 年的不納入保障范圍;
6.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中無財政供養人員;
7.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場監管部門無登記注冊資金 3 萬元及以上經營性實體(有兩個注冊經營實體的合并統計);
8.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價商品 房、經濟適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八條 申請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對象,應由本家庭內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進行申報,同時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 書面申請書;
2.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 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工作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鄉鎮(城市社區)提供的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4. 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無住房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申
請人家庭現居住地無住房情況證明,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賃住房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 提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車輛、工商、公積金等相關情況證明材料;
6. 婚姻狀況的有效證件及復印件;
7. 其他相關材料(殘疾證、軍烈屬證件及其他)。
第三章 審 核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接到書面申請后,對申請家庭提供的申報材料、資格條件進行入戶審查,主要對戶籍、住房、收 入、車輛及其他財產等方面情況進行嚴格審核或調查。符合初審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進行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和公示情況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 的,以文件形式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附申請對象的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復審意見和公示情況等。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報送的申請對象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財政、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公安、公積金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就申請人的戶
籍、房產(不動產)、車輛、財政供養、工商、公積金等登記信息與申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查詢比對,結果相符的同意申請。結果不符的,退回原報送單位進行重新審核,重審后,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申請人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保障條件的,出具情況說明,重新提供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將最終審核結果通過華亭市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華亭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保障范圍。
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復審。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審,并在 7 個工作日內將復審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發 放
第十三條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安排資金、地方財政安排資金、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第十四條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結合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及支付能力、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租賃補貼發放標準。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特困供養人員)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為每戶每月 350 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為每戶每月 300 元,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標準為每戶每月 250 元,實行動態調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領取租賃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 3 年。
第十五條對新申請通過審核、公示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的保障對象,從確定納入保障范圍的次月開始享受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的保障對象,按戶、分季度發放補貼。期間申請公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在分配入住后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七條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自領取租賃補貼之日起,每隔 6 個月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家庭情況的變動情況。社區居委會要對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戶籍、收入、房產(不動產)、車輛、財政供養、公積金等信息進行定期核查,及時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及其他財產等相關情況的變化,并將核查結果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對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其他財產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繼續發放;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應停止發放。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九條享受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停止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
1. 因家庭人數或住房面積發生變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
2. 因家庭生活條件改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等于)上年度華亭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和其他財產發生變化的;
3. 承租人將承租的住房出借、轉租的;
4. 承租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停發補貼,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 年內不得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政策。
1. 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
2. 不接受有關部門資格審查的。
3. 在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騙取租賃補貼的,由申報單位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全額退還,拒不退還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理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甘肅省、平涼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如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本管理辦法將相應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文章下載:華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華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華亭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關于《華亭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華亭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解讀?